南京市潭桥小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17/3/29 1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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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潭桥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学校规范管理,落实育人为本的素质教育理念,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江宁区教育局管理的全民制学校,学制六年。学校规模为72个教学班,班额依据省级实验小学要求定员。

   第三条  学校名称:南京市潭桥小学

           学校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科健路18号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以人为本,和谐发展。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以一流的现代化教学设备和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为学生创设一流的读书学习环境;以优秀的师资队伍和开拓创新的团队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一流的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学生、家长和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成为家长放心、学生满意、社会赞誉的省、市知名学校。

第六条   学校的教育理念、管理理念、精神、校风、教风、学风分别为:

学校办学理念:“激活﹒生长”

学校管理理念:以人为本,人文管理

学校办学愿景:“激发生命潜能,润泽生命成长”

学校校训:“心宁智生,性灵致远”

学校校风:“和融 向上”

            学校教风:“博学 从容”

            学校学风:“乐学 灵动”    

第七条  确定《潭清梦静》为学校校歌。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区教育局任命,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九条  校长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指示规定,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遵循育人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

  (三)全面执行学校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

  (四)发挥学校德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领导和组织学校总务工作。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条  校长权力:

  (一)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权。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推荐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任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权对教职工聘用、分工和管理。

  (三)财经权。全权审核学校财务。在服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校内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四)奖惩权。对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一条  副校长经校长推荐,由区教育局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负责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室、教学与课程研发中心、学生文化中心、教师发展与实验研究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

   校长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部管理工作。教学与课程研发中心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学生文化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和少先队工作。教师发展与实验研究中心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后勤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管理与课程研发中心工作职责

  (一)协助校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拟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审阅各科教学计划,并组织指导教研组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三)组织教师的业务进修,分层次培训教师,组织开展好校本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四)组织学生的考试工作,指导命题、阅卷、质量分析。

  (五)建立正常教学秩序,合理安排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 做好教师的业务考核工作及学籍管理、教学资料、档案资料的保管。

   第十四条 学生文化中心工作职责

  (一)根据《小学德育纲要》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拟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认真贯彻《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常规训练,树立良好校风和学风。

  (三)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使校内的各科教学、班级教育、少先队工作、家长工作既发挥其独特作用,又互相配合,完成德育任务。

  (四)充分发挥少先队大队部的组织作用,使学生在各种形式的活动中受到思想教育。

  (五)实施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密切结合,办好家长学校。

   第十五条  教师发展与实验研究中心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其改革实践的需要,制订学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规划、计划。

  (二)做好学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申报、论证、审批及其成果的鉴定、评奖、推广和应用的工作。

  (三)抓好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的试验工作,完成学校承担的国家、省、市、区的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任务。

  (四)抓好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的普及和指导工作,定期组织理论学习和学术报告、信息交流等活动。抓好学校各学科的教师团队建设工作,倾力打造一支主动学习、善于研究的高素质新型教师队伍。

  (五)为校长教育科学研究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总务工作计划,落实管理育人。

  (二)管理校产,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及时进行校产登记、保管、添置、维修。督促师生执行校产的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财务管理,做好学生杂费收缴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各种经费的管理,定期审核帐目,并配合教务处做好教科书、作业本的购买和发放工作。

  (四)负责对校园环境的管理,搞好校园规划及环境的绿化、美化工作,改善办学条件,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十七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机制,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意见、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等学校重要工作,形成方案,进行论证。

  (二)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供学校决策时参考。

  (三)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要求,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

  (四)校长提请讨论、论证的其他问题。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党总支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学校党总支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党内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法规,培育“四有新人”。

  (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师德行风建设。

  (三)关心和热爱教职工,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干部教师队伍。

  (四)保证并支持校长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办好学校,完成上级交付的各项任务。

  (五)保证教职工能够充分享有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的党、政、工、团(队)、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做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学校重大工作、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待遇,资金分配等方案。

  (三)评议监督学校领导班子,可以提出表扬、批评建议。

  (四)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教职工对校长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把意见反馈给校长,如意见不能统一,先按校长的决议执行,再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审计、监督,接受家长、社区及媒体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行政要集中精力抓好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小学德育纲要》,把德育摆在首位,建设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保证学校德育工作与时俱进,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校长全面负责,全体教工全员参与,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以日常行为规范为教育基础,对学生进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和心理健康品质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加强班集体建设,建设文明团结的班集体,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

 (四)认真开展少先队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有益身心健康教育的活动,发挥学生个性特长,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五)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三结合”教育模式,创设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大环境。

 (六)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三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新课程实验工作,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依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精神,学校严格执行课程目标和教学计划,采用统一审定的教材,开足开齐规定课程和课时,让学生受到全面的教育。

 (二)认真抓好教学常规工作,制定备课、上课、听课、评课、批改作业制度及评价制度。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积极组织教师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

 (三)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调研与评估,促进学生知识积累和学习能力的提高。

 (四)认真抓好课堂教学的改革和研究,鼓励教师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组织开展活动课程,开发校本课程,要逐步形成一批富有特色的校本课程,倡导研究性学习,让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体育工作的法规,按规范要求上好体育课,每天坚持做课间操、眼保健操,充分发挥场地、器材的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进行体育活动。学校定期召开运动会。

   第二十五条  认真执行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建好学生健康卡,定期对学生体检,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社区、共建单位等校外教育网络联系,开展社区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都是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全体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保证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教师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评优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继续教育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参加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敬业爱岗,团结同志,服从领导,勤恳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学生及学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收施教区范围内6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外地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取得本校学籍的即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四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等学生严格手续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为学校争光。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生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造成不好影响,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学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务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认真制定并执行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校长审批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资金和物资帐册,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表,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主管部门审定之日起生效。    

                                                                2017年2月